(內部教學示範用,模擬資料)

組織章程

發佈時間: 2025-06-16

第⼀章總則

  • 第⼀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汽⾞⾳響發展協會(以上簡稱本會)
  • 第⼆條:本會為依法設⽴、非以營利為⽬的之社會團體。
  • 第三條:本會以籌辦有關汽⾞⾳響產品展⽰、技術討論觀摩、發⾏刊物,提⾼汽⾞⾳響技術知識領域等為宗旨。
  •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分⽀機構)
  •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團結會員,增進會員間之情誼。
    2.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3. 定期舉辦活動,技術觀摩,產品發表會,及⼤型國際性比賽。
    4. 發⾏會刊、報導最新市場資訊及協會各項活動。
    5. 成⽴急難救助基⾦,以援助會員遭受天然災害之損失。
    6. 設法律顧問室,以維護協會及各會員之權益保障。
    7. 設⽴汽⾞⾳響技術資訊中⼼,提供會員及社會⼤衆查詢有關技術問題,進⽽提昇國家汽⾞⾳響技術。
    8. 設汽⾞⾳響消費者服務中⼼,提供最新市場產品訊息及各會員資料簡介。
    9.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章會員

  •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 (⼀)個⼈會員:凡年滿廿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會員。
    2. (⼆)團體會員: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使權⼒ 
    3.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4.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5. 註: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凡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在案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者,為出會(⼀)喪失會員資格者。(⼆)經會員(會員代表)⼤會決議除名者。(三)連續兩年不繳交常年會費者。
  • 第⼗條:會員得以書⾯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前預告,並
    於會計年度結束時⽣效。
  • 第⼗⼀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不予退還。
  • 第⼗⼆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擇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會員(會員代表)為⼀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三條:會員有遷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 第⼗四條:本會以會員⼤會為最⾼權⼒機構︔會員⼤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數超過三百⼈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加開會員代表⼤會,⾏使會員⼤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100⼈,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之。
  • 第⼗五條:會員(會員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式。
    4. (四)議決年度⼯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7.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8.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事項之議決。
  • 第⼗六條:本會置理事⼆⼗⼀⼈、監事七⼈,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 第⼗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理事長。
    4.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5. (五)聘免⼯作⼈員。
    6. (六)擬定年度⼯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七)其他應執⾏事項。
  • 第⼗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為理事長,⼀⼈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個⽉內補選之。
  • 第⼗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作之執⾏。
    2. (⼆)審核年度決算。
    3.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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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加集⼈。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代理之。
  • 第廿⼀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續得連任。但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連任,以⼀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召開本屆第⼀次理事會之⽇起計算。
  • 第廿⼆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者,應即解任。(⼀)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撒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分之⼀者。
  •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作⼈員若⼲⼈,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作⼈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變更時亦同。
  •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事及顧問若⼲⼈,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五⽇前以書⾯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會時,得以書⾯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為限。
  •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數較多數之同意⾏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數三分之⼆以上同意⾏之。(⼀)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事項。
  • 第三⼗條:理事會每六個⽉召開⼀次,監事會每六個⽉召開⼀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與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前以書⾯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數較多數之同意⾏之。
  • 第〺⼀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 第〺⼆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1. (⼀)入會費1.個⼈會員新台幣1,400元。2.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
    2. (⼆)常年會費1.個⼈會員新台幣3,600元。2.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
    3. (三)事業費
    4. (四)會員捐款
    5. (五)委託收益
    6. (六)基⾦及其孳息
    7. (七)其他收入
  • 第〺三條:本會會計年度⾃每年⼀⽉⼀⽇起至⼗⼆⽉三⼗⼀⽇⽌。
  • 第〺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個⽉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將審核結果⼀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會。
  • 第〺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件

  • 第〺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〺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〺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變更時亦同。